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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22-03-13   阅读: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1〕96号),2011年秋季学期起,山东省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助学金”)。为加强政府助学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幼儿园所在地的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资金由省与市(省直管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五条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第六条 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各地可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扩大资助比例,提高资助标准,加大资助力度。
第七条 各地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要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第三章 经费落实与拨付

第八条 省按各市(省直管县)上一年在园儿童人数的10%测算下达省补助资金。各级要严格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同比例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各级安排的政府助学金资金要专款专用,在确保达到平均资助面和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提高资助比例,确保助学金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第九条 每年7月中旬以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在园儿童人数,将省补助资金分别下达各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8月底之前,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将上级下达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资金下达辖区内所有幼儿园。

第四章 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十条 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一条 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
1、申请资助儿童提交《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2、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在开园1个月内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儿童。
第十二条 幼儿园要为每位受助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政府助学金发放至儿童的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儿童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儿童享受的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 幼儿园按实际受助幼儿情况填写《学前教育接受资助幼儿汇总表》(见附件2),于每年10月底前报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学前教育接受资助儿童统计表》(见附件3),于每年11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儿童资助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七条 幼儿园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政府助学金及提取资助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