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降本增效
3.
降低印花税税负,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
50%
、
20%
、
50%
、
80%
、
80%
、
80%
。(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6.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参照上海口岸,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规行为。(省口岸办会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负责实施)
9.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2018
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
0.03
元,全省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
80
亿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济南、青岛、烟台
3
市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
160
千伏安,其他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省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
0.09
元。(实施细则分别由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制定)
12.
整合现有欧亚班列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运营平台公司,制定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政策,
2018
年年底前完成。(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制定)
14.
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
“
创新券
”
政策实施力度,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
“
创新券
”
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
60%
的补助、其他地区
40%
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
10%—30%
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
“
创新券
”
补助范围。(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16.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项财政政策,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着力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步伐,确保“十强”产业都有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规定可采用直投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负责实施)
19.
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政策和推进机制,分类分层、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坚决退出低效、无效资产和长期亏损业务,做深做精主业,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18
年起,组织实施民企接班人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由省委统战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分别制定)
22.
加快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进度,
2018
年
9
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201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对因环保督查和评级评价专项整治停产的化工企业,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底前和
12
月底前认定完毕,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
24.
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
2018
年
10
月
1
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
10
亿元及以上、
30
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30
亿元及以上、
50
亿元以下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50
亿元及以上的,所在市可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各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各市政府负责实施)
26.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29.
放宽相关人员出国限制,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干部、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出国任务的,国有企业中从事国际商务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出国的,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和每年往返次数。教学科研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能够说明理由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大力推广
APEC
商务旅行卡,适当放宽办卡范围,简化办理程序,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提供便利服务。(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制定)
六、金融支持
34.
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
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
“
过桥
”
时间,降低企业
“
过桥
”
成本。(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负责实施)
37.
鼓励开展
“
人才贷
”
业务,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对两院院士、国家
“
千人计划
”“
万人计划
”
专家、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其长期所在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试点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最高给予
1000
万元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各市建立
“
人才贷
”
风险补偿资金,可按不少于
50%
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省级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
30%
予以奖励。(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山东银监局制定)
39.
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再利用,对
2009
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
2
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土地,经市、县级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有关征地补偿事宜、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拟调整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42.强化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各市、县(市、区)产业布局要按照园区化、集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衔接,逐一明确产业发展布局、路径重点、政策保障,培育主导产业,打造各具特色的现代优势产业集群,2019年起,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5.2018
年
9
月底前,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
“
一事一议
”
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9
月
21
日印发